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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禁止康文森申请执行域外判决,涉外SEP纠纷迎新判例

法治周末报 法治周末报
2024-08-26


禁诉令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可以规制当事人滥诉,另一方面可以规制各地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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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责任编辑|仇飞


国际专利诉讼博弈再掀波澜。


8月26日(文中时间均为北京时间),英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无限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与华为以及华为、中兴与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Conversant Wireless)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的终审判决,驳回了两案中华为和中兴的上诉。8月27日,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对康文森诉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侵犯康文森专利权,相关产品面临禁售、召回并销毁等。


中国公司的国家专利战在英德相继败诉后,在国内的平行诉讼也有了新进展。


继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1日就中兴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驳回康文森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后,8月28日,最高院就华为与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康文森在最高院就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前述德国法院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涉外诉讼中,首次作出禁止申请执行域外判决的行为保全裁定,在业内人士看来,或对未来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华为康文森SEP之争


近年来,华为、中兴等中国科技企业正成为国际专利方的瞄准对象,遭遇多起专利诉讼,而华为与康文森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全球诉讼已历时多年。


康文森于2012年通过购买,获得了诺基亚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无线通信技术的专利包,包括在欧洲、美国、中国等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2014年4月,康文森通过邮件致函华为,告知其通过购买获得了原属于诺基亚公司的涉及2G、3G、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且主张多件华为移动终端产品涉及侵犯该专利包的专利权,并向华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国专利及其技术比对资料作为双方技术谈判的样本,但要求华为技术公司获得其专利包的全球打包许可。2017年7月,康文森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将华为公司起诉至英国法院。


此后,华为公司在江苏南京、广东深圳针对康文森公司发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及请求确定专利许可费率,同时针对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国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月2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均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相关产品不侵犯康文森享有的相关专利权;同时请求就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作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判令确认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对华为技术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产品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


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就上述三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华为要求确认相关产品不侵害康文森享有的相关专利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对华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的许可专利、许可产品、许可行为及许可费率等相关请求都予以了确认。


康文森不服判决,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目前三案正在审理中。


在华为诉康文森的同时,2018年4月20日,康文森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针对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起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诉讼(涉案欧洲专利号为EP1797659、EP1173986、EP1878177),请求法院禁止华为技术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相关移动终端产品,告知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赔偿侵权损害、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8月27日,杜塞尔多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了康文森专利号为BP1797659的欧洲专利,判定禁止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禁止向客户提供或交付相关手机和平板电脑,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此外,根据这一判决,华为需向康文森支付的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此前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


综合考量裁定禁止申请执行域外判决


事实上,康文森在德国诉讼中主张的涉案欧洲专利与我国平行诉讼中涉及的中国专利系同族专利,德国判决已出,而我国的诉讼还有待进一步审理。


根据相关判决,康文森只需提供240万欧元后就可以临时执行该判决,一旦康文森向杜塞尔多夫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华为就将被迫退出德国市场,或被迫接受远远高于我国法院确定的专利许可费率要价。


2020年8月27日,华为向最高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康文森在最高院作出上述三案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就康文森诉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


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外法院屡屡运用禁诉令或禁执令以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在2018年三星与华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就通过了三星申请的禁诉令,裁定在该院审理双方争议之前,华为不得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三星停止侵犯其中国专利的判决。


但我国一直没有明确完善的禁诉令制度,也缺乏相关司法实践。


面对此次华为提出的禁止申请执行域外判决的行为保全申请,最高院认为,应当考虑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指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以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可能阻碍本案审理或者造成本案裁判难以执行的,可针对该行为采取禁止性保全措施;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可以认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具有合理性;考查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是否适度等。


最终,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本院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地区裁判结果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如违反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对域外判决禁止执行具有参考


在华为与康文森的纠纷中,最高院正在审理的三案与德国诉讼当事人基本相同,审理对象也存在确定许可使用费率等部分重合,一旦康文森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并获准,将对最高院审理的三案造成干扰,并很可能会使本三案的审理和判决失去意义,且一旦执行判决,华为在德国市场遭受的市场损失和失去的商业机会难以在事后通过金钱获得弥补,情况确属紧急。


此外,杜塞尔多夫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暂缓执行该判决并不影响康文森在德国的其他诉讼权益,并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为支行为华为的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1970万元的担保,可依法保障康文森的利益。该行为保全也不影响公共利益,对杜塞尔多夫法院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影响尚在适度范围之内。


“此次最高法作出禁止康文森申请执行已生效判决的行为保全裁定,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法律手段。”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法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切属必要等方面对行为保全的原因作出声明,这对今后法院作出对域外判决禁止执行的裁定具有参考意义。


针对最高院的裁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授丛立先分析,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目的就是统一司法实践标准,最高院作出的这一裁定涉及国际私法上域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如果康文森拿着德国法院的胜诉判决到我国各地法院申请执行,有可能会造成域外判决在执行和适用上的不统一。


“禁诉令是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的一个手段,过去我国法院用的不多,目前针对跨国诉讼采用也是正常的。”丛立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禁诉令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可以规制当事人滥诉,另一方面可以规制各地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END


视觉编辑 | 马蓉蓉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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